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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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103号




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的请示》(甘环控发[2000]0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不适用于石油开采行业的回灌污水。

  二、石油开采行业的含油污水,回注到地下油层,应按《油田采出水处理设计规范》(SY/T0006-1999)和《油田注水设计规范》(SY/T0005-1999)等要求进行,加强操作管理,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石油开采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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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7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一日



阳泉市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效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特别是因家庭贫困而导致辍学的问题,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山西省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义务教育保学金实施的宗旨: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提高全市人民的整体素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扶助家庭贫困的学生,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全社会的关爱送给这些学生及其家庭,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二条 保学金实施的原则

(一)坚持思想教育、法制制约和物质资助相结合的保学控辍原则。

(二)坚持政府筹资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措保学金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申请、社会公示和公正审批相结合确定贫困学生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财政部门监督、学校管理、学生享用的原则。

第三条 保学金的资金来源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从2003年起市政府每年按照应保人数和市应承担比例,核定专项经费,列入预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规定的责任,也要安排相应配置资金。市、县保学金比例原则上确定为30%和40%(省安排30%)。

(二)社会各界捐助和资助的经费。

(三)其它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 保学金发放对象,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书费、杂费的贫困学生。

第五条 保学金的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6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60元。

第六条 特困生的申请资格:农村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年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城镇居民收入在市、县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其以下的。

第七条 保学金评定

保学金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由贫困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厂矿企业)有关本人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经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代表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至少一个学期)及上一学年度的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条件的上报学校,经学校核实并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后,上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学期中如遇天灾人祸,可随时申报审批)。

各基层单位必须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绝不允许虚报贫困生人数,凡虚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 市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核的贫困学生人数将省、市补助的保学金按预算级次下达给县(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保学金拨付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一次性支付给学校,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学校免收享受保学金特困生的相应费用。

第九条 保学金的管理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保学金的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确保保学金及时拨付,按时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 保学金的监督

(一)实行公示制度。各中小学确定的特困生,一经认定,立即公示。保学金的收支情况每学年末公布一次,接受上级部门、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实行检查制度。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学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保学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挤占、挪用保学金的,要严肃查处。

(三)实行报告制度。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在每学期末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财政部门上报本县(区)保学金发放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

第十一条 已实行对口帮助及其他多渠道支助贫困学生的制度应继续执行,同时倡导、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个人,积极捐助保学金,各级政府将按有关规定对捐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


(2013年5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缴纳资源税。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本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税目以外的矿产品,需要确定资源税适用税率的,由自治区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 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

第七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盟市、旗县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个盟市或者旗县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第八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和2007年8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同时废止。


附: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率表
┌────────────────┬─────────┬──────────┐
│ 税 目 │ 税 率 │ 计税单位 │
├────────────────┼─────────┼──────────┤
│一、财政部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 0.5元-20元 │ 吨、立方米 │
│矿原矿 │ │ │
├────────────────┼─────────┼──────────┤
│1.砂石 │ 4.5元 │ 立方米 │
├────────────────┼─────────┼──────────┤
│2.芒硝 │ 6元 │ 吨 │
├────────────────┼─────────┼──────────┤
│3.麦饭石 │ 6元 │ 吨 │
├────────────────┼─────────┼──────────┤
│4.叶腊石 │ 6元 │ 吨 │
├────────────────┼─────────┼──────────┤
│5.大理石 │ 6元 │ 立方米 │
├────────────────┼─────────┼──────────┤
│6.砖瓦用粘土 │ 4.5元 │ 立方米 │
├────────────────┼─────────┼──────────┤
│7.页岩 │ 6元 │ 吨 │
├────────────────┼─────────┼──────────┤
│8.花岗石 │ 6元 │ 立方米 │
├────────────────┼─────────┼──────────┤
│9.浮石 │ 6元 │ 立方米 │
├────────────────┼─────────┼──────────┤
│10.白垩 │ 6元 │ 吨 │
├────────────────┼─────────┼──────────┤
│11.工业用石榴石 │ 6元 │ 吨 │
├────────────────┼─────────┼──────────┤
│12.玄武岩 │ 6元 │ 吨 │
├────────────────┼─────────┼──────────┤
│13.硅石 │ 6元 │ 吨 │
├────────────────┼─────────┼──────────┤
│14.红柱石 │ 10元 │ 吨 │
├────────────────┼─────────┼──────────┤
│15.矿泉水 │ 6元 │ 吨 │
├────────────────┼─────────┼──────────┤
│16.地下热水 │ 6元 │ 吨 │
├────────────────┼─────────┼──────────┤
│17.石灰石 │ 3元 │ 吨 │
├────────────────┼─────────┼──────────┤
│18.油页岩 │ 4.5元 │ 吨 │
├────────────────┼─────────┼──────────┤
│19.油砂 │ 3元 │ 吨 │
├────────────────┼─────────┼──────────┤
│二、财政部未列举名称的其他有色金│ 0.4元-30元 │ 吨 │
│属矿原矿 │ │ │
├────────────────┼─────────┼──────────┤
│1.银矿 │ 15元 │ 吨 │
├────────────────┼─────────┼──────────┤
│2.铅矿 │ 15元 │ 吨 │
├────────────────┼─────────┼──────────┤
│3.银铅矿 │ 15元 │ 吨 │
├────────────────┼─────────┼──────────┤
│4.铜锡矿 │ 4.5元 │ 吨 │
├────────────────┼─────────┼──────────┤
│5.镍钴矿 │ 15元 │ 吨 │
├────────────────┼─────────┼──────────┤
│三、《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 │ │
│表》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 │ │ │
├────────────────┼─────────┼──────────┤
│1.铁矿石 │ 16.5元 │ 吨 │
├────────────────┼─────────┼──────────┤
│2.铜矿石 │ 7元 │ 吨 │
├────────────────┼─────────┼──────────┤
│3.铅锌矿石 │ 20元 │ 吨 │
├────────────────┼─────────┼──────────┤
│4.钨矿石 │ 9元 │ 吨 │
├────────────────┼─────────┼──────────┤
│5.锡砖石 │ 12元 │ 吨 │
├────────────────┼─────────┼──────────┤
│6.镍矿石 │ 12元 │ 吨 │
├────────────────┼─────────┼──────────┤
│7.锑矿石 │ 1元 │ 吨 │
├────────────────┼─────────┼──────────┤
│8.铝土矿石 │ 20元 │ 吨 │
├────────────────┼─────────┼──────────┤
│9.钼矿石 │ 6元 │ 吨 │
├────────────────┼─────────┼──────────┤
│10.石棉矿 │ 2元 │ 吨 │
├────────────────┼─────────┼──────────┤
│11.黄金矿石 │ │ │
├────────────────┼─────────┼──────────┤
│ 岩金砖石 │ 3元 │ 吨 │
├────────────────┼─────────┼──────────┤
│ 砂金矿石 │ 2元 │ 50立方米挖出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