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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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
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黄冈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向黄冈辖区内投融资的异地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有关数据以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统计的数据为准。异地金融机构向本地企业的信贷投入,以市经委统计数据为准。各被考核单位应如实上报各类考核数据,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如发现上报的考核数据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考核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条 考核奖励办法
  (一)贷款增量。以纳入考核对象的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的贷款净增额为基数,按净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二)不良贷款下降幅度。考核年度内,不良贷款额及不良贷款占比均应比上一年度有所下降。不良贷款占比每下降1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
  (三)培植优良信贷客户。以上一年度信用企业数为基数,考核年度内,每增加1个AAA级信用企业奖励1万元;每增加1个AA级信用企业,奖励2000元;每增加1个A级信用企业奖励1000元。
  (四)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等政策性信贷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累计贷款额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在考核年度内,发放助学贷款,按累计贷款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此考核对象为市直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开展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合作发放担保贷款,每增加100万元,奖励5000元。此条考核对象为市直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向黄冈辖区内的信贷投入,视同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第七条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市经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黄冈银监分局成立考评专班。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承担考核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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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点监控国有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技术“会诊”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办字[2005]26号

关于对重点监控国有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技术“会诊”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为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从全国抽调煤矿安全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逐个进行安全评估,帮助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要求,按照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商科技部,决定组织11个专家组,于5月上旬至7月上旬对国家局确定的45户重点监控对象中瓦斯灾害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矿井开展一次安全技术“会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诊”对象

  国家局确定的45户重点监控对象中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经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水害、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冲击地压危害严重的矿井等。

  二、“会诊”的主要内容

  专家组依据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对以下内容进行“会诊”:

  开拓系统及开采方式,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保护层开采情况,煤与瓦斯突出及冲击地压防治措施,防灭火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电气安全,防水系统,安全基本参数的完整性,安全投入,安全机构、规章制度及安全人员配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会诊”程序和时间安排

  1.专家组根据企业提出的问题,与企业共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重大隐患和安全问题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诊断报告。

  2.会诊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应与省级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交换意见。此项工作7月10日前完成。

  3.专家组汇总有关意见,研究提出国家安全技改投入的重点项目、国家安全科技攻关的重点技术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的重点事项等建议。要求7月20日前完成。

  4.国家局汇总各专家组意见后,报送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及有关成员单位。此项工作7月底前完成。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请各省(区、市)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确定1名联络员协助专家组工作,并于4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系人:刘志军,传真电话010-64463029)。

  2.请各有关煤矿企业在专家组到达之前,首先按会诊内容对本企业所属矿井进行自查,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写出报告。同时,各企业要向专家组提供以下材料:矿井开采范围,煤系地层及煤层赋存情况,煤层产状和分层情况,顶底板情况,煤质情况,煤层瓦斯赋存及分布、瓦斯基本参数、煤与瓦斯突出情况,冲击地压情况,瓦斯涌出及异常涌出情况,煤层自然发火情况及自然发火等级、最短自然发火期,煤尘爆炸危险性情况及爆炸指数,矿井构造、水文地质情况及含水层与分布、水害威胁程度,矿井设计能力及实际生产能力等相关情况。

  3.各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强领导,明确负责人,搞好企业自查工作,同时做好专家组的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

  4.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及到达企业具体时间由各组另行通知。

  附件:煤矿安全专家会诊内容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煤矿安全专家会诊内容

  1.开拓系统及开采方式

  从防治煤矿事故角度,结合生产实际审查开拓系统布局的合理性及开采方式的合理性。

  开拓方式:包括主副井和风井的个数、净面积、布置方式,开采水平的布置、现同时生产水平个数及布局、已报废水平的处理及封闭情况,是否存在下山开采、剃头开采,集中大巷布置及服务范围,采区布置方式、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各采区布置的采煤工作面数量、掘进工作面数量,各工作面最多工作人员数量、作业工序的安排,采掘接替、“三个煤量”比例关系,生产系统的布局、煤炭运输方式、辅助运输方式、行人运输方式,最大涌水量、最大排水能力、排水系统,供电方式、电压等级等,各采区上山布置及数量、在采区投入生产前采区生产系统是否全部一次掘进到位,巷道断面及可维护性情况,采煤工作面的布置方式、长度和宽度、回采巷道布置方式及掘进顺序,煤层群开采顺序及工作面布置方式,采区内工作面布置及开采、掘进准备顺序,采煤方法及推进速度,掘进方法及推进速度,厚煤层放顶煤开采的顶煤处理方法等。

  根据以上开拓、开采情况分析开拓布局、开采方式对矿井生产和防灾减灾的利弊,提出改进的方向和工程实施计划等。

  评价依据:生产系统简单,避免生产和人员过分集中,保证足够断面和良好支护方式;保证富余的采掘比例关系,避免多水平长时间同时生产,避免未形成系统违规生产;推荐采用皮带主运输和快捷灵活的辅助运输方式,避免人货混乘或共道;巷道布置规范化、减少随意性,联络通道应充分考虑设施抗灾的可靠性;机械化采掘尽量减少爆破作业;系统布局应充分考虑减少漏风;开采程序应充分考虑避免引起邻近煤层的破坏或异常动力现象,优先开采自燃危险性小的煤层、尽量由上而下逐煤层逐工作面开采,尽量避免孤岛开采,避免应力高度集中,尽量考虑有利于加快采掘推进速度,煤柱留设应充分考虑采动影响对煤柱的破坏;工作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减少掘进和回采时的通风难度、避免串联通风、有利于形成独立通风系统、有利于实施瓦斯抽放和防灭火工程。

  2.通风系统

  结合开拓系统布局,从减少发火几率、有利于稀释瓦斯,提高防灾、抗灾能力等多角度审查通风系统的合理性。

  了解主通风机能力、实际运转参数、未来十年内运转参数预测;了解矿井能够提供的通风量与矿井需风量的关系、从总风量角度计算风量富余系数;了解各分区风量分配情况及通风难易程度、各分区分配风量与实际风量的关系、计算分配风量与需风量的富余系数;比较各分区风量富余系数的均衡性、波动幅度及可调控性;比较分析各分区通风难易程度的均衡性;了解局部通风设备能力及组合方式、通风线路的长短、通风漏风率情况、最远距离的风量和风压损失情况、供风量与实际需风量的关系等情况,计算最困难情况下局部通风的风量富余系数以及发生局部瓦斯异常涌出时风量的供给情况。

  了解矿井生产布局及煤炭产量的发展趋势,根据生产布局与产量的变化调整,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的适应性及分区配风的均衡性等。

  按实际通风参数计算各通风支路的风流稳定性,对风流稳定性差的支路进行通风设施抗灾变性能评价、分析。抗灾性能差的通风设施被破坏后风流变化的可能。分析矿井漏风情况、查找主要漏风源,分析各主要通风设施的可靠性及合理性等。

  了解独立通风系统及串联通风的情况,分析各独立通风系统的独立可靠性以及受其他通风系统和设施的影响程度,分析串联通风的场所及涉及到作业人员的多少、串联风源的瓦斯异常涌出概率及可能的幅度。

  评价依据:矿井有效总风量应有1.8以上的富余系数,对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或瓦斯异常涌出的矿井、有效总风量系数应达到2.0以上;矿井漏风率应小于8%、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应控制在5%以内,各分区通风应做到相对独立性强、可调性强,分区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5以上,突出危险区域、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有瓦斯异常涌出区域应在1.8以上;分区漏风率应控制在10%以内,自然发火严重的区域应控制在6%以内;各分区通风的难易程度应尽量做到均衡,并尽量使通风系统简化,降低通风难度;局部通风应尽量避免一处多台风机供风,尽量采用大功率风机满足局部通风的要求,并考虑足够的备用风机,有条件时尽量采用全负压通风,提高局部通风的可靠性;局部通风的风筒应与风机相匹配,避免大风机、小风筒现象,减少风筒分叉,提高风筒的完整性和接头的可靠性、减少漏风率,百米漏风率应控制在2%以内;局部通风风量富余系数应考虑在1.8以上,突出危险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和有瓦斯异常涌出的工作面应在2.0以上。

  通风系统中各通风支路的风流稳定性应尽量提高,应考虑通风参数变化20%以上时不发生风流逆转;对矿井、区域的主要漏风源应强化堵漏风工程的实施,减少矿井漏风量。合理优化主要风路上的通风设施,在满足调风前提下尽可能减少通风设施;尽量减少联络通道,对准备期间开掘、生产时期不用或少用的联络通道应尽可能实施坚固性封闭;对启闭频繁的通风设施必须设置坚固型通风设施组合,避免风流经常性短路或通风设施损毁。

  各分区及各需风地点、尤其是各采掘工作面尽量实施独立通风系统,尽量避免串联通风;各独立通风系统的独立性应可靠,受其他通风系统和设施的影响程度小;有瓦斯异常涌出的区域避免串联通风。

  3.瓦斯抽采系统

  了解瓦斯抽采系统的能力(含泵、管路系统、抽气参数等),包括设计能力与实际能力,能力富余系数,以及能否适应未来10年采掘延伸和产量变化的要求,根据能力与瓦斯涌出量情况计算和预测矿井瓦斯抽采率、区域瓦斯抽采率、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了解瓦斯抽采主要管路的直径、经济流速和最大流速条件下的流量、负压损耗等情况,管路布置的最大长度与管径的关系,管路的材质和安全性能,孔口抽采负压及管路安装的密封性能,抽采瓦斯浓度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封孔工艺、参数和封孔管材质,煤层瓦斯预抽的难易程度、预抽工程量、预抽率、预抽量、预抽瓦斯浓度和预抽工艺,抽采前后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及变化等情况;邻近层瓦斯抽采难易程度、抽采工程量、抽采率、抽采量、抽采瓦斯浓度、抽采工艺以及抽采前后邻近层瓦斯涌出的变化情况及涌出量;了解采空区抽采的难易程度、抽采工程量、抽采量、抽采率和抽采工艺、抽采浓度、抽采前后瓦斯涌出量及其变化情况;了解预抽放、邻近层抽放、采空区抽采工程超前性,允许超前抽采的最短时间和抽采量;了解钻孔施工设备及实施钻孔的难易程度、能够达到的钻孔深度、钻机台班钻孔施工工程量;了解采空区抽采条件下采空区煤炭自然发火的情况及处理办法。

  了解瓦斯利用方式、瓦斯利用量、瓦斯利用率、瓦斯利用商业化程度、销售价格等。

  评价依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应考虑1.5以上的富余系数,高产高效矿井富余系数应达到1.8以上;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立方米/分钟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大于60%,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0~30 立方米/分钟的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大于50%,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20立方米/分钟的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大于40%;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40立方米/分钟的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30%以上,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60立方米/分钟的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40%以上,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80立方米/分钟的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50%以上,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100立方米/分钟的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60%以上,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200立方米/分钟的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70%以上;抽采瓦斯管路应避免使用抗冲击性能较差的玻璃钢管路,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钻孔封孔管应避免使用金属管;钻孔口抽采负压应不小于10千帕,预抽瓦斯浓度应不小于50%,采空区抽采瓦斯浓度应不小于30%,地面泵房出口瓦斯浓度应在40%以上;预抽工程量应至少提前3个月做到位,预抽时间和预抽量要满足作业前瓦斯含量降到8 立方米/吨以下;钻孔工程量应达到0.05米/吨,并逐步提高标准;采空区抽采应避免采空区发火,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采空区抽采应建立束管火灾预测系统,并确保采煤工作面推进速度在60米/月以上;年抽采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下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达到30%以上,年抽采量在500-1000万立方米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达到50%以上,年抽采量在1000-2000万立方米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达到60%以上,年抽采量在2000-5000万立方米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年抽采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

  4.保护层开采情况

  了解煤层赋存情况,是否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是否开展了保护层开采和保护参数考察;保护层开采是否与抽采瓦斯相结合;了解保护层开采程序,保护层开采的煤柱留设及管理,保护层开采的超前性,保护层的瓦斯及突出危险性,保护层开采时瓦斯治理的技术措施,保护层开采对煤层自然发火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等。

  评价依据:层间距在0-80米范围内均可考虑开采上保护层;考虑开采下保护层的条件是:保护层采高在1米 以下时、层间距在5-60米之间,保护层采高在1-1.5米时、层间距在6-100米之间,保护层采高在1.5米以上时、层间距与采高之比为4-60之间,保护层应不具有突出危险性或突出危险性相对较小,开采保护层必须与卸压瓦斯抽采相结合;开采保护层的保护范围如果是用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应将范围控制在完全有效消除突出危险性的范围,如果用于有助于提高瓦斯抽采效果,可将范围调大到透气性发生显著变化的范围,范围的确定应进行实际考察,也可参照《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或邻近矿区或类似条件矿区确定;保护层开采时首采层瓦斯治理是关键内容,应充分考虑综合抽采方法抽采瓦斯;保护层开采尽量不留煤柱,必须留设的煤柱应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详细标注,并确定煤柱对被保护层的影响范围;保护层开采超前被保护层开采的距离应大于200米,并重点考虑留足利用保护层卸压充分抽采瓦斯的时间;近距离开采上保护层时,采空区应配套完备的防灭火系统,并加快被保护层的推进速度。

  5.煤与瓦斯突出及冲击地压防治措施

  了解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规律性的研究分析情况;了解最大突出强度、突出的频率、突出点分布特征,突出强度、突出频度与地质构造、软分层分布、煤层产状变化、煤层埋藏深度等因素之间的关系;了解突出危险区域划分情况及技术手段的合理性,区域性预防突出措施及合理性,构造探测的手段及管理,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手段、方法、仪器仪表;了解防突技术人员的配备及素质情况,敏感性指标及临界指标的确定方法,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参数的合理性,安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其合理性,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及其合理性;了解突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情况,瓦斯地质图集编制情况与填图的及时性等。

  评价依据:矿井是否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对瓦斯动力现象的描述进行审查,判定动力现象的性质,是否按程序申请了鉴定;突出发生的频度、次数、强度与相关因素的关系,对突出点、突出强度、突出频度的分布规律进行分析,指导突出危险区域预测;对突出危险区域的预测方法应根据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大量的统计资料、超前探测手段和取得的资料、瓦斯压力与含量的分布特征等制定;工作面突出危险预测指标在预测不突出的准确性达到95%以上时,可以认为指标是敏感的,达到99.5%以上时、可以认为指标临界值是合理的,但判定时应考虑测试数据的准确性;防治突出措施应以区域性措施为主、局部性措施为辅;应尽可能在采掘作业前创造无突出危险的安全环境;严重突出危险区、缺乏区域措施条件时,应通过岩石巷道工程预抽煤层瓦斯或开采岩层作保护层消除突出危险;突出危险区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应达到100%,包括保护层开采、瓦斯预抽,区域性措施的效果应具有比较完善的检验方法;对区域性措施不到位的地方可通过局部性措施强化防突措施;局部性措施主要作为辅助手段,局部性措施要有完善的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反向防突风门、压风自救系统、个体呼吸设备、通讯设备、躲避硐室等防治突出的安全防护措施应配备到位;反向防突风门应牢固,重要地点应设置钢质门;配备2-6名高素质技术人员专门负责防突的技术工作,应包括地质、采矿、通风等专业人员,并取得专门培训合格证,负责人应具有一线区队长级别;配备6-15名防突测试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取得防突知识专门培训合格证;平时及时收集、整理突出相关资料,并填图,及时做出预测预防突出。

  6.防灭火系统

  了解外因火灾控制措施及其合理性,煤层自然发火规律;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预测与控制措施及其合理性,煤巷高冒带自然发火预测情况、防灭火措施及其合理性,防灭火系统及其合理性;防灭火与通风、瓦斯抽采之间关系的合理性。火区管理及防灭火资料收集分析情况。

  评价依据:井下严禁烟火,带式输送机应安装火灾早期识别监测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带式输送机附近应配备足量的手动灭火器材;对外因火灾形成的自然火风压的作用及有毒有害气体的流向要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并具有可靠的灭火应急预案。

  应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和最短自然发火期,研究分析采空区“三带”分布情况,工作面在最短自然发火期内的推进距离大于氧化带与过渡带长度之和;自然发火严重矿井(最短发火期3个月以内的)应安装采空区火灾监测系统,并正常运转;应安装灌浆系统、注氮防灭火系统,强化堵漏风技术和工程,具有均压防灭火措施预案;应加强构造带探测,对构造带提前施工防灭火工程;有巷道破碎带煤体自然发火防灭火预案;有近距离上保护层开采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时采空区自然发火监测措施和预案;配备有足够的防灭火措施工程;通风合理,可降低发火危险性。

  火区管理严格,严格启封条件和程序,启封时应加快进度,加强监测和观测;密闭火区时程序严格,按时快速封闭封严,统一行动,统一指挥。

  7.防尘系统

  了解采掘工作面的测尘及防降尘措施以及效果,破碎、转载、爆破、锚喷等重大产尘源的防降尘措施及其工艺参数的合理性,井巷积尘的处理与清洗,防尘系统的能力及合理性,防尘与通风关系的处理等。

  评价依据:所有产尘源应安装高效喷雾降尘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机掘工作面安装有高效除尘器,破碎、转载点应实施封闭除尘措施,爆破点应安装声控喷雾降尘设施,锚喷设备应具有除尘功能;重要产尘源和人员主要工作地点应安装粉尘浓度传感器,确保粉尘浓度控制在30毫米/立方米以内;产尘源后续风流中应安装粉尘传感器或定期测定粉尘浓度。

  及时冲洗巷道和积尘区,防止积尘引发煤尘爆炸。防降尘系统应具备足够的水量通过能力和供水能力,并应具备足够水压。迎风流运输煤炭时对矿车和输送带运煤应定点设置喷雾设施。

  应加强煤层注水措施,采用湿式钻孔、使用水炮泥,干式钻孔时孔口应安装高效孔口除尘器。

  8.监测监控系统

  了解监测监控系统的性能稳定可靠性,系统布局的合理性,传感器安设和调校的合理性和及时性,系统传输方式和延滞时间的合理性等;了解系统与其他系统的结合情况,信息化、网络化的功能等。

  评价依据:系统必须稳定可靠运行,传感器安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重点监控区域应加密布置传感器;严格传感器标校,系统传输误码率符合规范要求;矿区系统应联网,并与政府部门联网,利于安全监管、监察;尽可能增加数字化、信息化矿山安全功能,并向智能化预警机制发展;断电控制可靠,传输制式和协议标准化,兼容性强,实时性强、可扩充性强、并逐步向安全生产综合监控方向发展。

  9.电气安全

  了解电气防爆性能的管理程序及其合理性,送电的管理程序,断电执行器的可靠性、防违章操作的功能及其可靠性、安设的完整性及其可控性;运输等设备摩擦火花的控制等情况。

  评价依据;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严格的送电、配电计划,制定严格的电气操作管理规定,断电设备可靠率100%,并具有电网监控;严格抗静电阻燃材料入井制度。

  10.防水系统

  了解水源的分布特征及规律性,水源的预测与探测、水源参数的掌握情况及测定技术和手段的合理性,水患控制措施及其合理性,排水能力的合理性,堵水措施、材料、工艺、设备的配备设计及其效果等。

  评价依据:应掌握含水层分布情况、溶洞水分布情况和规律,配备超前探测设备,制定防突水应急预案和必备设施,建立防水闸门和排水系统;水文条件复杂的矿井排水系统能力富余系数应达到5以上,并具有完整的堵水工艺技术措施。

  11.安全基本参数的完整性

  了解瓦斯压力、含量、分布规律的测定方法、测定数据的可靠性,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及最短发火期,煤尘爆炸性,突出矿井及煤层的鉴定情况,支护的相关参数、水害的相关参数等测定方法及完整性、合理性等。

  评价依据:各采区,开采深度每增加50-100米都应具有相关参数。

  12.安全投入

  了解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实际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评价依据:安全投入主要包括专用通风、抽瓦斯、防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瓦斯积聚、防灭火、防水、防尘等工程、设备、仪器仪表、材料等费用,对主要生产系统必需的工程、设备等,这些工程设备又兼作安全使用,只计算因安全需要而增加的投入部分。

  安全投入的合理比重因矿井灾害危险性程度不同、井型不同、地区不同可能有不同的比重。一般严重突出矿井应在50元/吨左右,一般突出矿井应在30元/吨左右,300万吨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应在15元/吨左右,10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应在20元/吨左右,低瓦斯矿井应在10元/吨,严重自然发火矿井应在相应瓦斯等级基础上增加5元/吨,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应在相应瓦斯等级基础上增加5元/吨。

  13.安全机构、规章制度及安全人员配备

  了解采矿、通风、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人员待遇和收入情况,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的掌握情况,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及其落实情况等。

  评价依据:以上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齐备,并主要负责技术工作,最低配备条件:

  各类煤矿需要配备各类专业人员一览表

井型
采矿
通风
地质
测量
机电
计算机

≤30万吨
5
5
2
2
2
2

60万吨
6
6
3
3
3
3

90万吨
8
8
4
4
4
4

150万吨
10
10
5
5
5
5

300万吨
12
12
6
6
8
5

500万吨
15
15
6
6
10
8

800万吨
18
18
6
6
12
10

1000万吨以上
20
20
6
6
15
15



 


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江苏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苏建法〔2004〕214号  2004年6月30日

厅、局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建设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厅直接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承办处室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承办处室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
  第五条 承办处室应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与被许可人、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承办处室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第六条 承办处室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书面记录应登载以下信息: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结果;
  (七)承办处室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承办处室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第七条 承办处室要在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第八条 承办处室要建立健全与市级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书面告知工作机制。市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将由建设部、省建设厅许可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实、处理结果及建议等,及时报告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对该许可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承办处室要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举报。承办处室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条 承办处室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