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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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形势需要,总局制定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将于2009年6月1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届时废止。现就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行新的登记规范是适应登记管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施行3年来,对于全国企业登记工作适应修订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新要求,规范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申请人权益,方便申请人办事,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年多来,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日益深化,对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一些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申请人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也对企业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企业登记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调整改进之处,所以,制定新的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势在必行。

制定《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指导思想是:

--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法定要求。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增补相关内容。法律法规授权总局可以做出规定的,细化相关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法律原则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

--方便企业办事,提高服务水平。从申请人和企业办理企业登记事务的实际需求和服务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增加登记情形和流程,材料要求具体化、规范化,更好地服务企业便捷办理登记。

--规范登记行为,服务基层登记。通过规范的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登记机关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同时,满足企业登记实践需要,服务基层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解决基层反映集中的问题。

规范制度的变化主要涉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方便企业办事需求、规范登记行为、文字表述简洁明确、业务办理流程及信息采集需要、调整表格栏目、明确文书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二、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两个规范

施行新的登记规范是全国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组织贯彻好新的登记规范的实施对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服务的水平和形象,对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促进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机关务必把组织实施好新的登记规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工作。与原有规范相比,新的规范制度有较大幅度变化。《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共分9个部分,64个规范,其中新增加规范8个,修改规范53个,其余3个规范未作修改。在修改的53个规范中,修改规范条目188条,其中增加条款21条,修改条款159条,删除条款8条。另外,对各规范的备注说明部分进行了统一修改。《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共分3个部分,包含各类文书87种,其中新增文书16种,修改文书51种,拆分文书4种。内资企业登记文书共作了307处修改,其中增加97处,删除29处,改动181处。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性规范。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组织开展对企业登记人员的全员培训,重点学习掌握调整的原则和具体变化,做到应知尽知,全面提升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理念和操作水平。

二是要加强宣传。施行新的登记制度规范涉及广大当事人和企业的切身利益,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让当事人和企业了解、熟悉新的规范,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营造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三是做好相关配套工作。要周密组织,狠抓落实,在登记窗口的服务措施、登记软件等环节做好衔接,确保申请、登记顺畅进行。

规范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企业注册局。



附件:1.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qyzcj/200907/P020090703603418120834.doc
2.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qyzcj/200907/P020090703603418124125.do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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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煤电油运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特急 发改运行[2005]268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煤电油运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经委(经贸委、工业办),北京、河北、安徽、河南、海南、西藏发展改革委(厅),铁道部、交通部、安监总局,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发电集团、中石化集团、中石油集团、海洋石油总公司: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措施,互相配合,加强协调,煤电油运紧张状况比去年有所缓解。进入冬季以后,随着各地气温逐步下降,煤电油运需求较快增长,目前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天然气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地区电力供应存在缺口,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成品油供需平衡的基础仍不牢固。2006年元旦、春节相隔较近,客流大量增加,客货运输矛盾将较为突出。总的看,近期煤电油运供应形势在秋季缓和后又趋紧张。
2006年元旦、春节将至,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保证全国人民欢度元旦、春节,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做好“两节”期间煤电油运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成品油、天然气稳定供应。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当前成品油、天然气供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2610号)的部署。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公司要努力增加成品油、天然气的有效供给。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运行监测和协调,做好生产企业与铁路、交通部门的运输衔接。继续科学合理地引导用气需求,调整能源消费结构,首先确保居民生活用气用油需要,制定并完善有序供气方案和应急预案,安排好重点大用户的供应,确保节日期间成品油、天然气市场平稳供应。
二、切实做好冬季煤炭供应协调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电力生产和北方城镇居民采暖煤炭供应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933号)要求,继续做好煤炭生产、运输和供应等有关工作。重点产煤省(区)要督促煤炭企业安排好电煤和居民采暖用煤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与供需双方的沟通,做好运输计划的衔接和落实工作。
三、全力做好电力保障供应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继续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有序用电方案,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生活、医院、交通设施等重点用户的用电得到优先保证。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要统筹安排设备的运行和检修,加大余缺调剂力度,完善应急预案和反事故措施,努力保障电网安全、平稳运行。
四、认真做好春运期间客货运输工作。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春运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2582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组织运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旅客出行需要。在做好旅客运输的同时,要兼顾货物运输,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平稳有序。加强禽流感防控工作及禽类产品运输管理,优先安排防控所需物资运输。
五、努力实现煤电油运安全运行。冬春季节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重点企业在组织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的生产供应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强检查督察,把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公安部对2001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同时废止。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508/n2173912/n2680508.files/n2680371.doc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为规范对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合法、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鉴定范围。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二、鉴定机关。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三、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四、鉴定程序。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当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当按照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枪支、弹药鉴定书》。《枪支、弹药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应当准确、简明,同时应当标明鉴定人、复核人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枪支、弹药鉴定书》应附检材、样本照片等附件。
五、鉴定时限。一般的鉴定和复检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