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 〔2003〕4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增加资金投入,实现五年翻番的跨越式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以外客商在市本级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均可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工作。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增设投资服务科,专人专职为客商开展全程代理服务。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负责代理投资项目的立项、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红线图、施工许可证、劳动用工、消防、环保等有关事项的审批、登记、缴费、办证等;
2、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办理乃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3、负责督查有关部门为投资项目开展优质服务;
4、负责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四条 市直有关行政审批单位的“一把手”,是项目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全力配合做好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报批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从事项目代理服务工作,按下列程序受理:
1、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投资服务科,向客商列出办理相关手续应准备的申报材料和应缴规费明细清单,并告知客商其它有关事项;
2、由客商向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申报材料,提出代理申请,并填写授权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全权代理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3、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客商授权,向客商开具《项目代理限时办结承诺书》,预收相关规费(办结后多退少补);
4、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宜府发[2003]36号)的规定,责成大厅有关窗口和有关单位,实行并联审批和收费“一单清”。
5、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将代理完毕的证照手续和收费票据,上门移交给客商。同时,向客商发放《终身跟踪服务卡》。
第六条 凡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代理的投资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具体时限为:
1、单项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1个工作日;
2、一般综合性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5个工作日;
3、重大复杂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4、需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宜府发[2003]36号)的规定,项目代理所涉及的服务单位责任为:
1、市工商局窗口根据申报材料提出联办意见,主持联办单位参加联审会议或联合踏勘,对联办窗口、单位意见汇总,办结审批手续。
2、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外汇、环保、国土、城管、建设、税务、电力、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消防支队、开发区、中介机构等有关联办窗口和单位,要按时派员参加市工商局窗口主持的并联审批会议或联合踏勘,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关责任。
3、市工商局窗口负责项目并联审批收费“一单清”。
4、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专人全程做好并联审批的督查协调工作,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代理项目需要报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或省以上部门报送,若需要客商本人参加的,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批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集中组织报批。
第八条 投资项目代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实行优质、规范、廉洁、高效服务,严禁“索、拿、卡、要”,对影响办理时效的,按《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宜发[2002]11号),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九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实行免费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规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代理项目进入生产经营过程,继续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跟踪,上门服务,排忧解难。为客商颁发“一牌两卡”,杜绝除刑事案件之外的任何检查和收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全程代理工作的重要信息、运作情况、突出成效及问题等,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1]285号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
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经委)、纺织行
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鉴于委管国家局机构改革,原国家纺织局已撤消,行政管理职能并入经贸委,
以及地方机构改革的新情况,为便于工作衔接,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
0]40号),严格控制棉纺生产能力总量,防止再度发生低水平重复建设,巩固棉
纺压锭工作的成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棉纺细纱机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1、“十五”期间,对棉纺细纱机(含涉及棉纺细纱能力的变形产品,下同。
变形产品由国家经贸委认定)继续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整机无标牌的(无
生产企业名称、无产品型号系列、无出厂日期)、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或改装、
拼装及盗用有生产许可证企业标牌的、假冒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棉纺细纱机
均属于违规产品。生产、销售和购买以上产品的违规行为,要按国办发[2000]4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有棉纺细纱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应向国家经
贸委报送棉纺细纱机和车头、龙筋、机架三种关键部件(作为配件直接向外销售
)的生产和销售情况(附件一),每月10日前将上月情况以书面形式经生产企业
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3、棉纺细纱机出口实行备案制。经营棉纺细纱机出口的企业凭有效出口贸
易合同到国家经贸委办理登记并领取登记备案单(附件二);定点企业凭登记备
案单和出口贸易合同组织生产和供货。经营棉纺细纱机出口的企业在设备出关后
两周内,应将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报送国家经贸委核销。出口棉纺细纱机不得转销
国内市场,如出现转销国内市场的情况,则按国办发[2000]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视为违规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棉纺细纱机“准购证”的管理
1、棉纺生产能力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国办发[2000]40号文件规定,“十五”
期间所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购买棉纺细纱机只能用于企业
的更新改造,必须报废销毁相应的落后生产能力。
2、棉纺细纱机的购置继续实行“准购证”管理。全社会任何企业购买棉纺
细纱机都必须申领“准购证”(附件三)。“准购证”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发放。
3、“准购证”申领程序。更新棉纺细纱机的企业将申领“准购证”的报告
(应包括企业概况、实施方案、拟销毁旧设备型号和时间、购买新设备的定点企
业和数量、资金筹措等主要内容)上报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国
家经贸委收到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初审意见后正式出具“审核
意见函”(有效期一年);企业凭“审核意见函”与定点企业衔接设备订购事宜;
在设备发货之前,企业按规定报废销毁相应的落后生产能力;国家经贸委收到监
销单后,核发“准购证”;纺机企业凭“准购证”并严格按其证上规定的设备型
号、数量发货。
4、报废销毁落后棉纺生产能力由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组织实行统一监销。国家经贸委和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派人到现
场,监督企业对拟销毁的整机及其关键部件(车头、车尾、车面、龙筋、机架)
进行拆除并彻底破坏,确保细纱机无法再度重新组装,并指定回收单位将报废设
备回炉销毁,不得转卖。监销后,各有关方面在监销单(附件四)上签字并盖章,
作为报废销毁落后棉纺生产能力的有效凭证。
5、新设备安装完毕,需由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商国家经贸
委后,到现场进行数量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上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6、棉纺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准购证”或未向持有“生产许可证”的纺
机生产企业购买,均视为违规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按国办发[2000]40号文件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7、气流纺纱机纳入棉纺总量控制范围。国家经贸委在年度控制额度内,对
其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凡需国内采购该设备的,须经国家经贸委备案登记后,
再凭“登记备案表”(附件五)到生产企业购置。
三、进一步加强进口管理,严格控制棉纺细纱机进口
1、对气流纺纱机、喷气纺纱机等新型纺纱设备的进口实行总量控制。年度
进口总量由国家经贸委提出,商外经贸部。
2、凡进口棉纺细纱机、气流纺纱机、喷气纺纱机等涉及棉纺生产能力的设
备,都要经国家经贸委核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事宜。禁止二手棉纺
细纱机、气流纺纱机、喷气纺纱机和落后机型的进口。
3、进口棉纺细纱机只能用于更新改造,不得新增生产能力。进口棉纺细纱
机的企业在设备进关之前,要按规定程序销毁旧棉纺锭。对没有按照规定销毁旧
锭的,均视为违规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按国办发[2000]40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四、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坚决查处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违规行为
1、根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发[1998]2号)和国办发[2000]40号文件的要求,各级经贸委要在当
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企业违规生产、销售棉纺细纱机,严格控
制各类企业新增棉纺生产能力。凡涉及细纱机更新改造的项目,除按现行程序报
批外,限额以下项目一律抄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2、省级经贸委要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工作,
负责组织查处本地区违规生产、销售、购买棉纺细纱机的行为。
3、国家经贸委转给地方政府、经贸委查处的群众举报信件,省级经贸委要
负责组织调查,对调查属实的违规行为,由省级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
国办发[2000]40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查处结果正式上报。
我委查处违规工作联系电话:(010)63192788
申领“准购证”联系电话:(010)63192731
传真:(010)63192736(完)
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一
棉纺细纱机生产和销售情况表
( 年 月)
填报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
细纱机整机
作为配件销售的关键件
合数(合)
锭数(锭)
车头(个)
龙筋(根)
机架(个)
期初库存量
本期生产量
本期内销量
其中
(分购货单位)
本期出口量
其中(分
出口购货单位):
期未库存量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二
棉纺细纱机出口核查登记备案单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
联系人
邮 编
地 址
拟出口日期
电 话
细纱机生产企业
出口国别
设备型号
台数
锭/台
合计锭数
贸易方式
备注
总 计
登记编号:
:
兹有 购买 型号棉纺细纱机
台(合
计 锭),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准予办理。请于设备出关
后两周内,
将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报我局核查注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
年 月 日
本表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一式两份。上联由地方填写。
附件三
棉纺细纱机准购证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联系人
邮 编
地 址
交货日期
电 话
旧设备情况
型 号
申请设备情况
型 号
制造厂
制造厂
出厂日期
锭/台
锭/台
小计台数
小计台数
小计锭数
小计锭数
合计(总锭数/总台数) 合计(总锭数/总台数
)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省(市、区)经贸委(经委)(或纺织行业管理
办公室)盖章:
负责人(签字):
准购证编号:
:
兹有 购买 型号棉纺细纱机
台
(合计 锭),经审核,符合购买棉纺细纱机的有关规定,
准予办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
年 月 日
本表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一式两份。上联由地方填写。
附件四
棉纺细纱机监销单
年 月 日
细纱机型号 制造厂名 出厂年份 销毁旧细
纱机
台数 锭数 吨
合 计
报废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回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省(市、区)经贸委(经委)(盖章):
负责人(签字):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运行局:
监销人(签字):
注: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五
国内采购气流纺纱机登记备案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拟购置设备时间 电 话
设备型号 台数 头/台 合计头数
备注
总计
登记编号:
:
兹有 购买
型号
气流纺纱机 台(合计 头),已办理备案登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上联由申请单位填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