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的《池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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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的《池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订的《池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九华山、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 经市委同意,现将修订的《池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2004年8月2日

池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池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暂行办法》(池
办发〔2003〕2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实施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依法按章办事、干部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县处级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科级干部和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国有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免职、辞职、降职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免职
第五条领导干部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免除有关人员所任的领导职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决定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的。
第六条领导干部免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领导班子换届调整、机构改革和转任非领导职务中,根据省委、市委按照不同时期的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制定的任职年龄界限,对领导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换届不再提名的,其职务自行免除;其他职务由市委决定免去。
(二)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或符合规定提前退休的,除人大、政协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需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直接发出通知,办理退休手续,其现任职务自行免除。
(三)对在年度考核和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了解、综合分析,经市委集体研究认定为不称职的,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对干部交流、提拔交流等常规的干部工作变动需要免去原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提交市委研究后免去其相关职务;对拒不执行市委调动、交流决定的,由市委组织部提交市委研究后就地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五)受到党内纪律处分的干部职务,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辞职
第七条领导干部辞职,是指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法规及规定,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一节因公辞职
第八条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或达到退休年龄,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九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市委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十条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二节自愿辞职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市委组织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在听取市委组织部提出的初步意见后,市委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市委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市委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市委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三节 引咎辞职
第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或者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的关键时刻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或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连续两次被“一票否决”,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组织信任、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为本人或他人拉选票、推荐票、测评票,在选举中搞贿选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当事人或对此类问题不重视、制止不力,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主要责任者;
(八)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且情节较重和违法违纪不够撤职以上处分,不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市委组织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在听取市委组织部提出的初步意见后,市委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市委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市委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市委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
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HS2〗〖JZ〗第四节 责令辞职

第二十二条市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
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市委
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三条责令辞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委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
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
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市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市委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四章降职
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降职,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由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降低其担任的职务。
经考核,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职:
(一)对年度考核中被确认为工作能力较弱,已经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调任同级其他职务的;
(二)在平时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中,发现工作能力较弱而不能胜任现职的,经组织进行专门的任职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的。
第二十八条领导干部降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降职条件认定后,由市委组织部提出降职安排意见,包括降职理由、被降职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降职后的使用建议等;
(二)市委集体研究讨论,作出降职决定。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其待遇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被免去现任职务的,以及降职和服从责令辞职的,可安排适当的工作职务,其待遇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池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暂行办法》(池办发〔2003〕25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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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高纯硅材料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高纯硅材料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促进高纯硅材料产业发展,满足我国微电子产业和光伏发电产业的发展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于2007年组织实施高纯硅材料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一)电子级高纯硅材料生产。为提高电子级高纯硅材料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重点开展改良西门子法生产过程中还原炉系统、氢化系统、尾气干法回收系统以及全过程自动化控制技术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的产业化,使还原炉单炉产量达到5吨以上、还原电耗小于150度/千克;氢化系统处理能力达到5000千克/小时以上;尾气干法回收系统处理能力达到6000立方米/小时以上,各组分回收率达到98%以上;实现全自动控制连续稳定生产8000小时以上。生产的电子级高纯硅材料质量85%以上达到电子级1级水平。

(二)太阳能级高纯硅材料生产。为实现规模化生产低成本太阳能级高纯硅材料,重点开展物理法高纯硅材料生产成套技术产业化,使物理法规模化生产的高纯硅材料纯度达到6N以上,光伏电池组件转换效率达到15%左右、寿命达到20年以上。同时,为促进低成本太阳能电池的广泛应用,开展薄膜太阳能电池材料等非晶硅材料产业化。

(三)高纯硅材料产品标准制订。重点开展高纯硅材料成分、性能对光伏特性及组件寿命等方面的研究,提出太阳能电池用高纯硅材料产品标准体系,形成我国太阳能级高纯硅材料工艺技术、检测分析和产品标准,引导太阳能级高纯硅材料产业技术发展。

二、安排原则

为确保高纯硅材料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的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在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一)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强化创新、优先示范的思路,以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为重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建设,推动高纯硅材料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促进企业与科研单位合作。项目要依托具有技术基础、产业规模和相关配套条件的企业。重点扶持合作关系清晰、任务落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实施。

(三)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国家投资引导的作用,促进企业和社会投资发展高纯硅材料产业,培育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三、具体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以及《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等有关规定,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实事求是制定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写要求及所需附件内容参见附件。

(四)请各项目主管部门于2007年5月3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五)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关联情况。

二、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五、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并填写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九、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项目);

7、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8、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9、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填报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附表: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基本条目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查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审评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此栏由主管部门填写具体意见)





                         

                     年  月  日




注:在空格中打“∨”


案情简要:

1995年前,甲妻病亡,留下已婚生六岁的男孩,后经人介绍认识一个离婚未育的乙,双方于1995年办理结婚手续形成合法夫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1995年左右婚生一男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财产有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两套,与此同时,乙连同甲共同将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抚养成人。现在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通过双方协商同意离婚,房产两套,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和甲乙共同的婚生孩子各一套,鉴于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已经成年不用抚养,甲乙共同的婚生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在协议签订之前女方到我所进行咨询。问题1、乙支付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有无权利讨回?2、财产处理是否合法?3、甲乙共同的婚生孩子由男方抚养是否合法?

解答:1、甲乙共同将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有7岁抚养到16年,乙与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形成事实上的继母子关系,乙在和甲离婚后乙是否有权向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讨要抚养费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按照最高法院1986年3月21日【1986】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精神,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长期抚养教育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乙现在无权向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讨要抚养费的权利,只有在他们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时才能向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讨要抚养费。

2、本案双方约定的财产处理方案不合法严重的侵犯夫妻合法权利,因为上述两套房子是在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尽管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在此时已经成年,但在他成年之前及现在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给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没有做出一点贡献,因此这两套房产应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3、子女抚养问题,鉴于甲乙双方婚生子已过十岁,因此这时在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方面应征求孩子的意见。

再婚父母和继子女的事实抚养关系形成后,再婚夫妻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一方对继子女支出的抚养费是否能够在再婚夫妻婚姻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要回,在现实生活中这方面纠纷很多处理不好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应当引起法律人的重视。

附:最高法院1986年3月21日【1986】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

辽宁省高院:你院(85)民监字6号关于王淑梅诉李景春姐弟等人赡养费议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己所附资料,被申诉人王淑梅于1951年12月与申诉人李景春之父李明新结婚时,李明新有前妻所生子女李景春等五人(均未成年)。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王淑梅对五个继子女都尽了一定抚养教育的义务,直至成年并参加工作1983年4月王淑梅向大连市西岗区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一、二审判决后李景春姐弟以王淑霞已于生父离婚继母与继子女关系已经消失为由拒不承担王淑梅赡养费向高院申诉。经我们研究认为:王淑梅与李景春姐弟五人之间即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王淑梅与生父李明新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王淑梅与李景春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李景春姐弟等人,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王淑梅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